10390:罚款100

违法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处罚依据: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3440200元记3    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违法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处罚依据: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