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建成入住小区不断增加,物业服务区域不断扩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呈现多层次需求。物业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每位业主的正常生活,物业管理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市房管中心物管办推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策问答》,向市民宣传物业管理知识,使广大市民了解了业主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引导业主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对物业服务的认识。

  1. 物业管理管什么?

  物业管理通常包括两大管理和服务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一般是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内容,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特约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的各类特别服务,如车辆看管、专有部分维修、看护老人、定奶送报等,这些服务通常是有偿的。

  2. 物业管理有什么作用?

  物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管理服务,延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与工作环境。通过实施物业管理,可实现房屋的保值增值。

  3.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

  新建小区已入住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召开本小区


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5.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不应作出哪些行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物业公司应该提供什么服务?

  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盈利性组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公共绿化的维护;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7. 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入住使用,交不交物业费?

  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 小区发生车辆被盗或地下室被撬,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发生车辆被盗或地下室被撬,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保障业主财产不受损害的约定,如果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的,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9. 物业服务费从什么时间开始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10. 房屋出了问题,该找谁维修?

  对于房屋维修问题,有多种情况,业主应事先分析属何种情况,再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维修。一是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情况,无论是共用部位还是专有部分存在问题,均由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二是保修期届满的情况,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共同承担,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而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三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